【编者按】福州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和福州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于2015年1月12日起陆续召开。2015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重要一年,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视察重要讲话精神、推动福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关键一年,也是“十二五”规划收官、“十三五”规划谋划之年。 回顾2014年,福州市人大先后通过三部福州市地方性法规立法,分别是:《福州市志愿服务条例》、《福州市行政服务条例》和《福州市茉莉花茶保护规定》。
2014年6月19日,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福州市茉莉花茶保护规定》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该法规将于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共有26条,颁布实施后,将对茉莉花种植的划区定界、基地建设起到保护作用,有利于保证高品质茉莉花的种植面积,对茉莉花茶加工制作、标准工艺、品牌推广起到促进作用。同时,法规在传承弘扬福州茉莉花茶文化,促进茉莉花茶保护及产业健康发展,扩大福州茉莉花茶知名度和影响力等方面也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地方立法 加强对福州市茉莉花茶的保护
福州是世界茉莉花茶发源地,福州茉莉花茶是世界名茶,也是福州的世界级名片。2013年5月,福州茉莉花种植与茶文化系统被农业部授予首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并将申报世界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福州市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气候环境,加上传统的种植与加工制作技艺,造就了福州市所产茉莉花茶与众不同的优良品质。但是,由于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原有的茉莉花种植地被大量征收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福州市茉莉花种植面积逐年减少。同时,由于对茉莉花茶制作工艺的传承和品牌的保护不够,影响了我市茉莉花茶产业的发展和茉莉花茶文化的推广。为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加强对福州市茉莉花茶的保护。
列入2013年立法计划 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本规定列入2013年立法计划。2013年8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法规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2013年10月和2014年4月,福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和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对草案进行了二审和三审。在此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并广泛征求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法制委委员、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同时,还邀请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委员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人员来榕实地调研,给予指导,并组织进行研究和论证。2014年3月28日和4月24日,福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分别对草案修改二稿、草案表决稿进行了统一审议。4月25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州市茉莉花茶保护规定》。
福州茉莉花立法背后的四大主要内容
(一)关于茉莉花种植基地的划定
茉莉花是茉莉花茶的重要原料之一,品质关系到茉莉花茶质量。高品质茉莉花的生长需要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气候环境,而福州传统茉莉花种植地所产茉莉花是国内制作茉莉花茶的优质原料,具有独特和不可替代的品质。近年来,虽然福州市出台了相关扶持政策,但茉莉花的种植面积仍然呈缩减趋势。为了保证制作茉莉花茶原料花的供给,亟需将适宜茉莉花生长的地域划定为基地加以保护。通过划定茉莉花种植基地,并实行分级保护的做法,有利于保证高品质茉莉花的种植面积。为此,法规第六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适宜种植茉莉花的区域内划定种植基地,并发布公告。茉莉花种植基地实行分级保护,分为一级种植基地和二级种植基地。”
(二)关于茉莉花种植基地的征收
茉莉花种植基地经依法划定后,市政府应当给予保护,并严格征收条件。为此,法规第七条第一款根据茉莉花种植基地级别,规定了征收的限制条件,加大了对茉莉花种植基地的保护力度。同时,为了保证茉莉花种植基地的面积,法规借鉴杭州征收龙井茶基地标准,在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征收茉莉花种植基地的,应当先按照基地相应等级补足种植面积再征收。
(三)关于茉莉花茶加工制作工艺的传承
目前,我市较缺乏制作茉莉花茶的技师及传承人,甚至出现技术断层,亟需加强茉莉花茶制作技艺传承人的培养,开展茉莉花茶加工、评茶、茶艺等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创造有利于茉莉花茶生态产业技术人才队伍成长的外部环境。为此,法规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等应当加强茉莉花茶制作技艺传承人的培养,对茉莉花茶制作技艺给予保护,对传承人给予奖励和资助,支持传承人通过带徒授艺等方式传承优秀的茉莉花茶制作技艺。
(四)关于品牌推广工作
福州茉莉花茶作为专有品牌,以其特有的花香茶甜,优质品质而闻名。2009年国家质监总局对福州茉莉花茶进行了界定,批准对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为了保护福州茉莉花茶品牌,法规第十八条对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标志产品作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从质量上保证产品的信誉。同时,为了提高茉莉花茶整体品质,提升其知名度和美誉度,法规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对建立茉莉花茶进货查验制度、建立交易平台和信息平台、挖掘茉莉花茶文化等方面都作了规定。
附:
《福州市茉莉花茶保护规定》
(2014年4月25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4年5月2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茉莉花茶的保护,传承福州茉莉花茶文化,促进茉莉花茶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制茶的茉莉花种植、茉莉花茶加工制作、茉莉花茶品牌保护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和茉莉花茶产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茉莉花茶的保护和产业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茉莉花种植基地建设、茉莉花茶标准的制定和推广实施、品牌文化宣传等。
第四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茉莉花茶产区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茉莉花茶的保护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财政、文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人力资源、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茉莉花茶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文化、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划和茉莉花茶保护需要,就茉莉花种植、茉莉花茶制作工艺、品牌保护等内容编制茉莉花茶保护专项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适宜种植茉莉花的区域内划定种植基地,并发布公告。茉莉花种植基地实行分级保护,分为一级种植基地和二级种植基地。
茉莉花种植基地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保护标志。
第七条 茉莉花一级种植基地,除涉及公共利益的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茉莉花二级种植基地,除涉及公共利益的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收茉莉花种植基地的,应当征求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依法办理征收手续。
征收茉莉花种植基地,应当先按照基地相应等级补足种植面积,方可征收。
第八条 鼓励茉莉花茶生产经营企业对茉莉花种植基地的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和改造,并可以建设与茉莉花茶生产经营相关的配套附属设施,其用地面积不超过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三,且最多不超过一公顷。
第九条 在茉莉花种植基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或者擅自移动茉莉花种植基地保护标志;
(二)倾倒、堆放和处置废弃物;
(三)挖沙、取土;
(四)侵占或者损坏茉莉花植株;
(五)侵占或者损坏茉莉花种植基地的基础设施;
(六)其他侵占、破坏茉莉花种植基地的行为。
禁止在茉莉花种植基地及其周边建设污染环境、损害茉莉花种植的项目。
第十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古茉莉花植株的保护管理工作,组织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对有代表性的古茉莉花植株实行挂牌保护。
第十一条 支持对茉莉花种质资源进行挖掘、征集、保护和研究。
支持建设茉莉花良种繁育基地,加强引进和推广茉莉花优良品种资源的工作。
第十二条 茉莉花种植应当推广使用生物有机肥和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第十三条 鼓励茉莉花茶生产企业设立科技研发、推广机构,推进茉莉花茶科技创新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四条 支持依法成立的茉莉花茶行业协会开展相关活动,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人才培养,引导茉莉花茶生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
第十五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教学科研机构和茶叶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茉莉花茶制作技艺传承人的培养。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茉莉花茶加工、评茶、茶艺等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
第十六条 鼓励茉莉花茶传统制作技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名录的茉莉花茶制作技艺给予保护,对传承人给予奖励和资助。支持传承人通过带徒授艺等方式传承优秀的茉莉花茶制作技艺。
第十七条 鼓励茉莉花茶品牌建设,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的,以及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给予保护、奖励。
第十八条 以福州所产茉莉花和烘青绿茶为原料,按照福州传统工艺经四窨一提及以上加工制作而成的茉莉花茶,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申请使用“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获得国家地理标志的福州茉莉花茶产品应当统一标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冒用专用标志,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的名称和标志。
福州茉莉花茶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地理标志产品有关标准加工制作福州茉莉花茶,确保原料产地、加工工艺、场所、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并建立原料收购和产品生产、销售台账。
第十九条 茉莉花茶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禁止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进货时应当验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及防伪标志等相关证明材料,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还应当验明专用标志证书。
第二十条 农业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茉莉花茶交易平台和信息平台,完善茶叶物流基础设施,为茉莉花茶生产经营者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第二十一条 文化、旅游、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挖掘、整理、传播茉莉花茶文化,开发推广茉莉花茶文化旅游,加强茉莉花茶文化对外宣传与交流。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茉莉花种植基地保护标志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在茉莉花种植基地挖沙、取土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按照被毁坏茉莉花种植基地面积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在茉莉花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茉莉花茶予以没收。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内容的,由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福州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