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武夷山大红袍的生产、经营、管理,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和提高“武夷山大红袍”中国驰名商标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武夷山大红袍”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
第三条 武夷山市茶叶科学研究所是“武夷山大红袍”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申请使用“武夷山大红袍”证明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武夷山市茶叶科学研究所审核许可。
第二章 “武夷山大红袍”证明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使用“武夷山大红袍”证明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为武夷山市行政辖区内范围。
第六条 使用“武夷山大红袍”中国驰名商标的商品必须达到“武夷山大红袍”国家标准样要求(GB/T 18745-2006国家标准)。
第七条 使用“武夷山大红袍”中国驰名商标的商品在种植及加工制造过程中的特殊要求,鲜叶应产自生态茶园,按“武夷山大红袍”传统制作技艺流程加工制作。
第八条 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武夷山大红袍”中国驰名商标。
第三章 “武夷山大红袍” 证明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使用程序
第九条 申请使用“武夷山大红袍”证明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申请人应向武夷山市茶叶科学研究所递交《证明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十条 武夷山市茶叶科学研究所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15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武夷山市茶叶科学研究所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及产地进行实地考察。
2、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符合“武夷山大红袍” 证明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1、双方签定《证明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申请领取《证明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准用证》;
3、申请领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
4、申请人交纳管理费(以标识费形式收取)。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武夷山大红袍” 证明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7天内,向注册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武夷山市茶叶科学研究所应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对产品不符合感观审评要求,不能使用标识的,企业对感观审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7天内,向专家评审团提出复评要求,由专家评审团裁定。
第十三条 “武夷山大红袍” 证明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5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15天内向武夷山市茶叶科学研究所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武夷山大红袍”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武夷山大红袍” 证明商标(中国驰名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证明商标(中国驰名商标);
2、使用“武夷山大红袍” 证明商标(中国驰名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武夷山市茶叶科学研究所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证明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管理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5、优先享受政府有关茶产业的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武夷山大红袍” 证明商标(中国驰名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1、维护“武夷山大红袍” 证明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产品的特定品质、质量和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2、接受武夷山市茶叶产品质量检验所对产品品质不定期的检测和市工商局、市茶叶科学研究所对商标使用的监督。
3、“武夷山大红袍” 证明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严禁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武夷山大红袍” 证明商标(中国驰名商标)标识。
4、许可使用的企业不得违反武夷山市委、政府《关于规范武夷山市茶产业发展若干意见》(武委[2010]24号)文件精神,如有违规一经发现查实,茶业局有权取消其许可使用权。
第五章 “武夷山大红袍”证明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管理
第十六条 武夷山市茶叶科学研究所是“武夷山大红袍”中国驰名商标的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下列工作:
1、负责《“武夷山大红袍” 证明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
2、组织、监督按规定使用该证明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3、负责对使用该证明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商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4、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
5、维护“武夷山大红袍” 证明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专用权;
6、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7、对违反本规则的经营者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对本规则条款的修改应经国家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武夷山市茶叶科学研究所与“武夷山大红袍” 证明商标(中国驰名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定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双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八条 茶业局为保证“武夷山大红袍” 证明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武夷山大红袍” 证明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六章 “武夷山大红袍” 证明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商标的保护
第十九条 “武夷山大红袍” 证明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经查证属实,武夷山市茶业局将依法追究侵人的法律任务,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二十条 对未经武夷山市茶叶科学研究所许可,擅自在本申请包括的商品上使用与“武夷山大红袍” 证明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武夷山市茶叶科学研究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武夷山大红袍” 证明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规则,武夷山市茶叶科学研究所有权收回其《证明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准用证》,收回已领取的中国国家地理证明商标标识,不允许其产品包装使用武夷山大红袍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终止与使用者的《证明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使用“武夷山大红袍” 证明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具体管理费标准,由武夷山市茶叶科学研究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武夷山大红袍” 证明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商标注册、续展事宜,印制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检测产品,受理中国驰名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证明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等工作,以保障“武夷山大红袍” 证明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商品的声誉,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商标注册人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