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海峡两岸茶业交流协会,英文名称为:“Cross-Straits Tea Exchanges Association”,缩写为“CSTE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海峡两岸有关茶产业、茶文化的法人和自然人自愿结成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推崇生态、健康、和谐,为发展茶产业,宣传茶文化搭建平台;推动茶产业的发展,茶文化的繁荣,促进海内外,特别是海峡两岸茶产业及茶文化合作交流,为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农业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住所设在福建省福州市(地址:福州市五四路国贸广场32层;邮编:3500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和促进茶产业发展,介绍和交流茶叶种植、制作、经营的先进经验,推广有机茶的产业支撑技术,推动茶叶品牌培育,着重建立和加强海峡两岸茶的品种、种植、加工、制作的交流合作平台; (二) 介绍与茶相关的经贸往来与技术、文化交流情况; (三) 组织海峡两岸茶文化研讨、品茶、茶具鉴赏等活动,宣传和交流海峡两岸的茶文化; (四) 组织举办茶事活动; (五) 依法加强行业自律,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实行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制。会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 与茶经济、茶文化有关的政府行政管理、监督部门和群众团体; (二) 具有社会影响的茶产业相关的组织、机构和社会团体; (三) 具有一定规模的茶叶企业、茶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四) 从事涉茶的教学和科研以及文化等相关活动的人员; (五) 台、港、澳地区茶业界的代表; (六) 其他热心支持茶产业发展和茶文化繁荣的团体、企业和个人。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团体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团体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听取和审查上届协会理事会议的工作报告; (六) 提出修改协会章程的意见和建议;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无故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并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工作;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聘请名誉和顾问职务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以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各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常务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授权副会长或秘书长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 捐赠:社会团体和海内外关心茶事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 政府资助:各级政府和部门为支持茶产业发展和茶文化推广给予的财政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以上团体经费银行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为他用和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海峡两岸茶业交流协会的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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